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五卷 经济管理
第二节 监督管理
2011-02-03 13:26:46   发表:


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精神,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期禁止使用市制计量器具的通告》内容有:1.市制量提和各种市尺从198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2.台秤、案秤包括市制、公制混用的增铊标尺从1989年9月1日起禁止使用。3.商标、标签、票证,从1989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4.县城及各乡(镇)现在使用中的市制木秤,分期禁止进入市场:县城及全州镇、石塘镇、绍水镇、黄沙河镇等市场自1989年6月1日起;庙头、文桥、永岁、大西江、龙水、才湾、朝南、两河、枧塘凤凰、安和、咸水城郊乡等市场,自1989年7月1日起;东山白宝蕉江等乡市场自1989年8月1日起。当年共检修计量器具14800台,其中在市场检查中收缴市制杆秤500多支,没收“三无”千克秤90多支(即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厂址者,称“三无”)。
1990年,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检查验收工作报告》 ,以确保县内于1990年底前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于8月29日成立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验收领导小组,印发资料100多份,组织量、提、米尺各400把供应市场;并深入城乡80多个门店单位了解执行法定计量单位情况,并进行检查指导。年终经桂林地区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检查,认定全州县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合格县。同年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供销、铁路等系统有36个商店被评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标准化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县内于4月13日召开宣传贯彻标准化法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部、委、办、局领导57人。会后各战线分别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各单位、厂矿受教育面达75%以上。同年,根据国务院1989年《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县境于10月I0日成立县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同时对县内流通领域中的低压电器、电线、家电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与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日常必需品进行检查登记。抽样送检50种74个样品,已检样品41种68个检验单,合格率只达29.1%。查处伪劣商品38种,共1350件,计人民币80万元,罚没金额3.9万元。
1990年审核发放酒类、 食品类等临时生产许可证250多户,为生产单位提供国家现行标准或行业标准100多份, 为企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10个。同年查处伪劣商品案件14起,商品价值20万余元,依法罚款3.5万元,处理质量投诉案件1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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