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五卷 经济管理
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2011-02-03 13:27:13   发表:

商标管理
解放前县内商标管理情况无资料查考。1950年至1956年,县内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由县工商科转报省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办理。1975年以后,县商标管理干部与工商登记合署办公,审查核转商标事项,宣传、转发有关商标的指示和规定。
1982年8月23日,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后,商标集中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核准, 由商标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1979年至1990年,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20个(详见表15~5) 。1983年至1985年,境内清理整顿商标,查处假冒商标及制造假药品案8件,其中乱印商标案3件,仿冒“南溪”商标,“五粮液” 商标、“全州香槟酒”商标各1件,伪造山东省阿县光明制药厂出品的假“阿胶”药品案2件。处理结果:没收、烧毁违法商标签7万张,伪劣药品2000盒,罚款0.34万元。1990年县低度湘山酒,是全区25家重点商标企业之一,获得了“中国优质酒”及“广西名酒”称号。南宁、博白、荔浦等地市场,相继出现假冒低度“湘山酒”,经配合政法部门查处,逮捕侵权5人,立案审查。
广告管理
1982年2月,县内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始行广告管理工作。当时由于机构不健全,业务不正常,市场上出现利用广告进行诈骗现象。1982年3月有农民2人, 入城冒充裁剪师,出广告招生,行骗历时2个月,骗取入学金1210元。还有从云南、贵州来县的部分游医和民间草医,张贴广告,骗取钱财。工商管理部门有鉴于此,从1983年起对广告管理采取两条措施:(一)对于弄虚作假蒙骗群众、违反政策法令、有损民族尊严、带有淫秽迷信和未经批准的广告,不准张贴和以其他形式作宣传,一经发现,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撕毁,并令当事者写出检讨,对情节严重者予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二)确定县印刷厂为印刷一般广告兼营单位,并执行工商批准制度。对未经批准印刷的广告,除追究当事者责任外,并追究印刷部门的责任。此后,乱贴广告现象有所收敛。
1986年至1990年共审查户外张贴广告35户, 共176份,制止了乱张贴虚假广告现象。如广西长隆电器厂全州组装分厂发布一则电子捕鱼机广告,受骗人数100多人,诈骗金额达2万多元。是一起利用广告进行诈骗的恶性违法案件,移交人民法院立案查处。

全州县商标注册登记情况表
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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