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县内禁止银圆、铜币、外币流通,禁止黄金、白银、文物、毒品买卖。
1953年8月, 全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县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当时认为粮食是农村中两条道路斗争的焦点,把粮食市场作为资本主义势力集中的场所。关闭粮食市场, 县城17家粮商依法停业。凡供销社挂牌经营的大宗产品不准私商小贩经营。其中1家粮商在贯彻统购统销后,还暗地投机经营被逮捕法办。次年6月至7月县内建立全州镇、石塘、庙头等11个粮食市场,方便农民调剂粮食余缺,限制粮食投机倒把活动。
1958年全县“公社化”,城乡商业统归国营,限制集市贸易。
1962年12月起,县内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稳定自留地,允许农民(或生产队)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到市场出售余粮,但不许私商插手经营。
1965年2月起, 县内开展打击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放高利贷、雇工剥削、盗卖耕牛、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等违法活动。当年查获倒卖布票的18人,布票3.33万米,非法牟利0.8万元。
1967年2月,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称全州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68年改称全州县革命委员会治安保卫部经济保卫办公室。当时“左”倾思潮泛滥,认为私自买卖和集市贸易都是资本主义的温床,管理甚严,禁止私自买卖,限制集市贸易。1969年共查获和处理投机违法案4709件,其中违反市场管理案3473件,占73.75%;投机倒把案1236件,占26.25%。其中比较大的集团案28件,罚款没收金额4万余元;依法拘留12人(判刑4人) 。在县城和4个重点圩镇取缔无证商贩236户,无证手工业193户;在农村取缔地下工厂83处。1972年,在全县范围内清回“野马”副业4400人,缴获假公章25枚,处理化肥2867公斤,绿肥种子1045公斤,耕牛102头,农药532.52公斤。1976年,共处理投机违章案2609件,罚款没收金额3.16万元,钢材8.1吨, 焊锡1.1吨, 木材36.7立方米,化肥113108.5公斤,绿肥种子1957公斤,粮食30378.5公斤, 油脂5526.5公斤, 猪肉1853公斤, 食糖1611公斤,干海椒5805公斤,生烟1779公斤,粮票1306.5公斤,布票571米;惩办2人,拘留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落实,农村推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商品经济逐步发展,商品增多,集市贸易趋于活跃。当年从有关部门抽调47人加强市管力量,同时维修、扩建市场圩亭,增添服务设施,赶圩人数日益增多,成交额年年增长。 1977年为4770万元; 1978年为4798万元; 1985年为6777万元; 1990年达到10287万元。 集市贸易放开后,工商管理部门对少数不法商人违法经营,牟取暴利,给予坚决打击。 1979年至1990年共查处违章案21210件, 罚款74.12万元。同期共收取市场管理费630.48万元,用于市场维修342.21万元(1981年至1990年) 。(市场管理费收入主要是摊位租收入(旧称)。市场建设服务设施等详见商业卷第五章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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