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三十卷 社会
第五节 恶风陋俗
2011-02-03 19:47:29   发表:

赌 博
民初以迄抗日战争爆发前夕, 赌风特盛。 赌摊、赌馆遍布城乡。赌博方式有抓摊、间(gan) 子宝、骰子宝、掷骰子、推牌九、打字牌、搓麻将、博三清、打扑克等等。以赌博为业者称为“赌仔”;靠聚赌抽头为主者称为“庄头”;出资坐庄者称“宝官”;代收代付赌注者称“合利”。赌徒赢则陡然发富,输则典屋卖妻,甚至挺而走险,为匪为盗,扰乱社会,一时匪多如牛毛。新桂系向以征收赌捐为军需之源,虽曾明令禁赌,实则纵赌,徒具虚文。抗战开始,摆摊聚赌之风有所收敛,而城乡以赌为业者,由明转入暗中活动。解放后,职业赌徒一度绝迹,民间赌风已息。“文化大革命”中,赌风随之抬头,泛滥成灾。打倒“四人帮”后。赌风稍戢。80年代改革开放后,赌博又死灰复燃。虽经治理,仍未尽绝。
吸 毒
清末迄至民国初年,偏街小巷处处设有鸦片烟馆,门口悬一牌灯代替招牌,上书“闻香下马,知味停车”八字。大街公开设店发售鸦片,招牌大书“南土零剪”。吸毒者以官僚、富绅、地棍为多,也有良民、读书人和妇女染此恶习。瘾客身心衰惫,不事生产,县人习称为“死了未埋的人”。其绝大多数以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告终。其时新桂系的军费财源,以收“鸦片税”和武装走私鸦片为大宗,禁烟之令亦属虚文。解放前夕,仅县城一地就有10余家地下烟馆,暗中营运,贩卖烟土的商贾有数十人之众。1952年,县人民政府雷厉风行禁止贩卖吸毒,百年恶习自此绝迹。80年代末,县内有个别犯罪分子,从外地偷运海洛因入境转卖图利,已出现贩毒的苗头。
蓄 婢
清末以迄民国时期,城乡官绅、富户以及中等人家,都有蓄婢的陋俗,实际是奴隶所有制的残余。一般蓄婢一、二名,多至四、五名。县巨绅蒋余荪家,有婢女14名之多。奴婢可以变卖,可以作主人女儿出嫁的陪嫁丫头,成年的婢女也有被主人强收作妾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利益,此种恶习,随着封建制度的被消灭而同归于尽。
娼 妓
民国初年,县城北隅设有妓院,名“备茶馆”。小巷有老鸨开设的私家“堂班”。此外还有散居的暗娼——“窑子”。民国18年(1929),经广西省政府批准,全县县政府在县城北门“桂岭一庐”(县人蒋铁生的私宅,被租用)设立“特察里”(习称“特别区”,系群体大妓院) 。龟背刮毛,县政府向妓女征收“花捐”。县内性病流行,恶果累累。解放后,娼妓绝迹。昔日为生活所迫的妓女,绝大多数,经过改造后,都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80年代中期,城乡均出现暗娼,经严厉取缔,其活动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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