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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造林植树
2011-02-02 22:19:34   发表:


据康熙《全州志》记载:明洪武六年(1373年)全州府知府章复,率乡民自黄沙河至界首(今兴安县属)驿道两旁植松树,成为全州历史上有名的百里官松。民国31年(1942年)人工造林590亩,20760株。
解放后,1949至1954年,全县人民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各自在私有山场内种植松、油桐、油茶林13.77万亩, 其中以松为主的用材林10.47万亩,经济林2.7万亩。1955至1956年,中共全县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开始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生产,先后划定以林为主和农林并举的蕉江、永南等23个小乡(当时全县共145个小乡) 为发展林业生产的重点乡。农业合作化以后,转由生产合作社(公社)集体组织劳动力造林,县、公社每年在植树季节成立造林指挥部,将年计划造林任务分配到公社,再由公社具体落实到大队、生产队,按计划,统一组织劳力突击完成。1955至1965年,全县共造林62.93万亩。其中用材林33.30万亩,经济林18.09万亩,其他林11.54万亩。1966至1978年,各公社采取以办林场为重点,结合面上造林的措施,分别统一组织劳力进行,经检查质量和成活率合格后,国家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这时期共造林160.94万亩(包括飞机播种松林87.08万亩) 。其中用材林137.96万亩;经济林8.46亩; 其他林14.52万亩。1979至1990年,则采用以兴办国营、联办、乡办、村办林场为主,专业户办场为辅,与自留山、责任山造林相结合的发展林业措施。造林资金由国家补助改为贷款和自筹;并从1979年起,贯彻中央关于“村造村有,谁造谁有”的政策和1981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每个适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株。1986年12月16日~21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韦纯束、副主席成克杰、中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陶爱英亲自主持的全区农村工作和林业生产会议在县城召开,进一步推动全县林业生产的发展。由1979年至1985年,年均造林43337亩,198至1990年,年均造林62685亩。1979至1990年共造林61.67万亩(用材林52.41万亩,经济林6.02万亩,其他林3.24万亩) 。 1949至1990年, 全县共造林299.31万亩。其中用材林234.14万亩;经济林35.27万亩;其他林29.90万亩。
人工造林
1949年冬至1959年, 人工造林58.03万亩。其中除国营林场采用实生苗,全垦造林6.92万亩(成活率达85%) 以外,集体和私人造林51.11万亩。由于栽植要求不严,除油桐、油茶成活率较高,达90%以上,其他树苗,普遍采用野生树苗直接种植在荒山上,成活率很低。1956年造林14.26万亩,经检查成活者只有2.93万亩,成活率为20.55%。1960年至1970年,共造林43.47万亩,除咸水等3个国营林场和蕉江6个大队集体林场外,其余仍系采用野生苗、群众性突击造林的方法,其收效甚微,群众批评说:“造林一股风,上山一条龙,东山扯苗西山种, 一山种树两山空! ” 1968年造林4.31万亩,经检查成活只1.35万亩,占造林数的31.32%。从1971年起,国营、集体(包括各式林场) 和个体均采取全垦整地,采用苗圃培育的实生壮苗,林业部门亦加强对造林的技术指导,并认真贯彻落实1972年国务院的《森林保护条例》,使全县林业得到健康发展。1979年县委颁发(79) 290号文件《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讨论林业问题纪要》。《纪要》规定:(一)林区口粮定销问题,中共全州县委根据中共桂林地委指示, 已划定为林区的社、队,以生产队为单位,林下作物不计算口粮,不足210公斤的由国家销售补充;(二) 生产队现有荒山造林问题:(1)成立专业队、专门从事林业生产;(2) 户造队有,在生产队统一规划下,把荒山造林面积分配到户,由社员造林和管理,树苗由生产队供应,所付出的劳力由生产队记工分参加分配,山林、山权归生产队,国家发的造林补助款归造林户;(三)队有户造户管,山林山权归生产队,收益分配对半开;(四)大面积的荒山荒地,可积极办社、队林场;(五)荒山多的地方,在生产队统一规划下,可划给每户社员0.5亩至1亩自留山,山权归生产队,社员长期使用。《纪要》还对国营、集体、私人造林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即成活率要达到85%才算符合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第二年按所欠数目补造。贯彻《纪要》后,造林质量大大提高。1985年,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步伐的决定》等文件,使全县林业生产迈开了新的步伐,进一步促进了全县林业生产的发展。1949至1990年,全县人工造林共205.05万亩。其中1971至1990年人工造林110.74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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