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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学
2011-02-03 17:47:14   发表:


学 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全州遵行光绪二十九年学部颁布的“癸卯学制”——初等小学堂学制5年,高等小学堂学制4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规定:初等小学4年毕业,为义务教育,可男女同校,高等小学3年毕业。民国11年北洋政府公布的‘学校系统改革草案规定:小学由7年缩短为6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又规定:小学修业6年, 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初小升入高小,须经考试录取,即“四、二分段制”。全县各校均遵照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用“四、二分段制”。后曾进行数次改革试验。1953年秋,遵照教育部《关于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指示》,全县在城关完小及部分高完小试行,招生28个班,后来由于师资、教材不足,于1954年遵照政务院《关于整顿与改造小学教育的指示》,停止实施。1958年后,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学制要缩短”的指示,全县小学一律改为五年一贯制。1986年秋,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各级政府有关指示在城关完小和绍水镇完小开办“五年制改为六年制试点班”,后因校舍、师资不足在1987年上期起停止试行。到1990年小学仍全面实行五年一贯制。
课程设置
清末创办的新学,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癸卯学制》的规定:即初等小学一至三年级开设修身、国文、算学、体操等课,四、五年级增设读经、讲经;高等小学设修身、读经讲经、国文、算学、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等课,并视情况酌设手工、农业、商业等课。民国元年,废读经讲经,初等小学设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课,高等小学增设中国历史、地理、理科等课,并规定:“小学手工课,应加注重;高等小学以上体操课应注重兵式;初等小学算术科,自第三学年起,兼学珠算”。民国12年,小学设国语、算术、卫生、公民、历史、地理 (初小阶段的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合并为社会课) 自然、园艺、图画、音乐、体育等课。民国16年,有条件的高小还开设英文课。民国21年以后,小学设公民、卫生、体育、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音乐共10门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公民课。1952年教育部《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初小设语文、算术、体育、音乐、图画等课;高小增设历史、地理、自然三课。从1955年起,各年级增设手工劳动课。1957年,高年级增设农业常识课。1963年各年级增设周会课。“文革”期间。课程设置较为混乱,曾一度把语文课改为毛泽东思想课。体育改为军体,音乐改为红歌。常识改为农业基础知识,图画、历史、地理、自然等课则一度停开。1977年后,逐步恢复1966年以前的课程。1981年,按照《全日制五年小学教学计划(修订草案)》规定;小学一至二年级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体育、音乐、美术;三年级增设自然,四年级增设地理,五年级增设历史,四、五年级增设劳动课。至1990年无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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