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系统的商品管理和体制改革,在本卷“储存保管”及“管理机构”两节中已分别记载,本节专叙粮油财务管理改革。解放初到1958年,财务管理是:县粮食局实行核算制,基层粮管所为报帐制, 用钱向上要,开支向上报。1959年7月起,粮油商品核算下放到基层,各公社(乡、镇)粮管所皆为独立核算单位。1960年以后,国家逐步提高粮油收购价,不提或少提销售价,从而形成粮油企业政策性亏损,对此,国家给予补贴。仅1979年到1985年,国家共补贴县内粮油购销倒挂亏损款880.66万元,平均每年125.81万元;1964年至1985年,国家补贴超购(包括“双超”粮收购及工业品换粮) 粮油加价款2513.75万元,平均每年114.26万元;1955年到1985年的31年,国家拨给粮油商品流通费 (包括保管、调运、包装、损耗、银行利息、 修理、临时工工资、职工培训及其他) 共4161.49万元,平均每年134.24万元。1986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县管理,实行财政包干。1986年至1990年,县财政拨给粮食企业补亏款583万元,粮食企业上交县财政(包括议价利润、调拨经营费、粮食差价等项)899.98万元,两抵实际上交316.98万元,每年平均63.39万元。又上述5个年份,粮食系统上交各种税款649.31万元,平均每年129.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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