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末年,各乡镇“收纳仓”之粮谷,专靠征夫肩挑到清湘镇(全州镇)“集体仓”储存。解放初,交通不便,运送公购粮仍以肩挑为主。60年代后,机动车辆增多,到1958年,县粮食部门购有汽车5辆, 专司粮油运输,必要时还雇其他单位车辆协助。但对边远交通阻塞地区,国家实行超义务送粮运费补贴。 义务送粮的限额是:平原和丘陵地区人均不超过100公斤,超过部分国家按50公里50公斤补贴运费2元; 山区人均不超过90公斤,超过部分,按上述里程重量补贴运费2.3元。1964年至1984年,国家共补贴县内超义务运费30.62万元,平均每年1.48万元。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文件停发此项补贴。解放四十余年来,县粮食局从全国一盘棋出发,坚持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粮食调拨实行“五定” (定任务、定品种、定流向、定工具、定费用) 运输。1953年至1990年,全县纯调出贸易粮661664吨,其中1966年至1968年为援越抗美调往越南大米224吨,1979年为支援自卫反击战调运大米10650吨。1953年至1988年纯调出食油8277吨.
1953年~1990年粮食调运统计表
表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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