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二卷 城乡建设
第四章 建筑业
2011-02-03 12:03:58   发表:


根据清代乾隆《全州志》和民国《全县志》记载:县内工匠多为湖南、江西等省流寓的客匠,县内专业工匠甚少。民国年间,民用建筑均由屋主自备材料,雇请工匠施工;承揽业务的工匠分点工、包工两种,双方议定价格以后由房主与工头共同划线开工,竣工后工匠自行散伙。民国38年(1949),全县县政府成立临时建筑委员会,负责设计、招标、督工修建县政府大厅。
民国35至38年,全县县城有私人合营木材作坊70余间,多由外籍工匠经营。主要经营圆木、板材、方料、家具和棺材。
解放以后,县内建筑业有了较快发展。60至70年代,县内成立第一、二建筑公司和水电建筑公司。80年代成立第三建筑公司。1990年底共有职工12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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