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产
县城房产有公产、私产。在公产中有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产和全民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直管公产来源于接管或代管国民党政府的房产以及祠堂、庙宇、会馆、教堂等房产。还有依法没收官僚、 地主的房产, 共计27299平方米。 除拨给机关单位使用4000平方米外,尚有23299平方米需要管理。 在管好原有房产的基础上,坚持以房养房,积累资金,多建新房的方针。 到1989年底,共建新房44609平方米,加上原有房产共有公房288栋,71908平方米。解放后直管房产长期由财政局专管。1984年,析出地财股,成立县房地产管理所,隶属于城建委领导,具体管理全县城镇公房地产的出租、维修、改建、新建和拆迁。根据中央指示,1984年清查出代管房8户, 面积867.66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代管、接管、购买私人房产22户3031.38平方米,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部退还原主。到1989年底,县城有全民、集体自管公产3940栋, 建筑面积116.1196万平方米。另有军产1栋,面积1600平方米。县城共有直管、自管、军产共4228栋,建筑面积123.47万平方米,占县城总建筑面积86.13%。
房 租
解放后,50年代至60年代,公房租金实行低标准收费。其租金根据房屋质量、宽窄,由居民代表评定租金额, 租金以糙米计算,每50公斤折价8.5元,年底一次交清。1971年公房地产全部丈量,从1972年1月1日起,公房住房和非住房均据使用面积收取租金。住房和非住房租金分为4个等级, 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为:0.12元,0.10元、0.08元、0.06元。公地租金分3个等级,每平方米月租金分别为:0.02元、0.015元、0.01元。菜地0.008元,空地0.003元。1986年和1987年,县物价局曾两次调整房租租金。1989年,县物价局再次调整房租价格,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月租0.1元至0.3元,提高到0.26元至0.6元,分2类12级;非住宅租金由原来每平方米月租0.2元至1.45元,提高到0.9元至2元,分4类16级。(详见表12~9和表12~10)
1990年县城直管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表
表12~9
1990年县城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表
表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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