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二卷 城乡建设
第五节 城建管理
2011-02-03 12:04:30   发表: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城乡建设由县建设科管理。解放初期,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负责。1954年由交通科管理城乡交通道路,财政科管理公房地产,防疫站和城关镇共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电厂管理路灯。直至1976年县成立城乡基本建设局,统管城乡建设,隶属于计划委员会领导,1984年基建局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6年改称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自来水厂,房地产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和绿化队。1989年巧境保护股独立建置为环境保护局。
规划管理
民国年间, 城乡建设无规划。 解放初到1975年亦无建设规划,1976年始建管理机构。1979年根据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县革命委员会发出(79)11号文件《关于严肃执行城镇建设规划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县人民政府又发出(82) 125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州县城镇规划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县城建设作了具体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火车站至东门码头, 车行道宽12米,两侧行人道各宽5米;桂剧院至全州大桥,车行道宽12米,两侧行人道各宽4米;建设完小至板桥头,街道路面宽10米,行人道各宽4米;建设完小至湘山酒厂,桥头至自来水厂,街道路面宽12米,滨江中路东门码头至板桥头路面宽10米;沿河面行人道宽4米,临街面行人道宽2米,环城路车行道宽12米,半边街路面太窄,规划拓宽路面。从当年起,沿河面不准新建建筑物,对现有房屋逐步拆迁。
建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照规定,凡在规划内各单位原用土地和经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以及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用地,由城建部门无偿收回,另行安排。凡在规划内乡镇自建的工程项目,或与城镇联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用地,要服从规划统一安排,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批准新、改、扩的建设项目,临街建筑必须三层以上,并按基建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在规划内的原有建筑物,或违章建筑,要逐步拆除改造,建筑施工由城建部门统一定点划线,协商安排施工力量,严禁私招乱雇,影响工程质量。1980年至1990年,县城建设完全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道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城区道路制定管理措施如下:全沙(平乐沙子)线和桂(林)黄(沙河)线,属于过境国道和省道,城区段由城建委管理。工矿企业专用道路由单位自行管理。环城路、滨江路、以及城区街巷,由城建委管理。凡履带车、铁轮车、15吨以上重型车、80吨以上的大型挂车,需要过境时必须事先申请,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要求行驶;损坏路面,按照规定价格补偿修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路面、行人道和绿化区。因埋设管线必须开挖时,应事先申请,批准后领取开挖许可证,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修复费,方能开挖。擅自开挖者,加倍罚款。街道、行人道、广场不准堆放杂物或作工场,必须使用时需经批准,并交纳占有道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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