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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管理
2011-02-03 08:45:25   发表:


自明代迄民国, 历代府、州、县官吏均有保护水利设施的批文,刻碑留传至今。民国9年(1920年),全县知事彭清范曾发布第180号布告保护大西江黄石坝引水工程(其碑文现存大西江村)。
解放后,县内国营工程的管理办法是:
枢纽工程管理
(一)在枢纽所在地或其附近设置工程管理处或所;(二)设置各种专业人员分管枢纽各部:1.设水文工作员1至2人,遵照上级指示控制运行水位,并逐日记录雨量,蒸发量、来水量、放水量、观察并记录大坝的位移、沉陷、渗漏等。2.设闸门工1至2人,负责蓄水、放水、泄洪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工作。3.设置专人巡护水库和大坝(或引水工程的拦河坝),禁止在工程禁区内取土、开石、放牧、垦殖、炸鱼等并及时组织劳力维修养护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
对干渠设置渠道工人,分段巡护渠道,启闭和维修斗、闸门,每年用水结束后组织劳力对渠道进行清淤补漏等;对渠道的重要附属工程或结瓜工程设置专人管理。
工程管护公约
根据政策、法令和工程具体情况,通过灌区代表会制订工程管护公约。各国营工程一般在每年春灌前召开灌区代表会,制订、讨论、通过工程管护公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政法部门备案执行。另外,解放以来,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上出现的问题,陆续发布通告4次, 公布政令保护水利。1990年以前,共发生14次较大的触犯水利法规案件,被判刑的13人,给予党纪处分的3人,拘留赔偿损失的31人,赔偿金额1515元。
解放后,县集体水利工程的管理仍由受益村、队群众议定公约管护,有的还公选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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