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八卷 水利
第一节 管理机构
2011-02-03 08:45:29   发表:


县级机构
清代(1644至1911)境内水利建管多为群众自理,也有知州督导。嘉庆二十二年(1817)知州张堉春权领全州,恰值洪水冲毁贡陂堰(土木坝)“乃集诸堰长,昌议改修石堰……凡五阅月而告成。”民国21年(1932)始置建设局。民国22年改建设局为第四科,兼理水利。解放后,1950年县设实业科, 主管农、林、水利、交通、工商等。1951年3月实业科分为农林、交通等科,水利属农林科主管。1951年8月,农林、交通二科合并改称建设科。1954年4月建设科改制为农林水利局, 下设秘书、农业、林业、水利等4股。1955年农林水利局分设农、林、水三科。1958年又合并为农林水利局。1959年成立水利电力局,此后分合频繁,至1972年恢复水利电力局迄今。1990年县水利电力局内设秘书股、计划财务股、水利工程管理站、电力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水利电力设计队。共有干部、职工8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12人,助理工程师15人,助理会计师4人。
基层机构
解放前,境内陂堰山塘,一般视其规模大小,公选若干堰长或塘长进行管理。据《修建大塘碑记》载,留塘筑于元大德年间(1297-1307) ,灌田2700余亩,清咸丰九年(1859)时有塘长23人。《贡陂堰碑》载,嘉庆二十二年(1817),贡陂堰灌田1800亩,设堰长13人。据调查,凤凰乡的西江大堰,灌田9000余亩,解放前由受益村公选堰长2人,户长24人(每村1~2人) ,组成堰会进行管理。塘长或堰长负责管护塘坝(或堰坝)及输水干渠;向受益村、户摊派劳务和维修经费;按照公约分配水量,管理公产(即管理堰田租、塘田租、渔利等)。文桥镇筑基坝在清光绪四年(1878)时有堰田7.2亩(《筑基坝碑记》)。
解放后,政府从1956年起,陆续对一些重要的工程设立机构进行管理。到1990年底,全县共建立灌江、 石枧、五福、磨盘、易家、源口等6个水利工程管理处及建江、八字堰、文桥、上坪、垌塘、赵家、枯江弄、天湖、水晶岗等9个水利管理所。从1986年开始建立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共20个。到1990年底,共有基层水利管理机构35个,职工657人,其中助理工程师19人。另外,还建有歌陂引水工程,三塘里水库二处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所。其余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受益村、队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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