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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互助合作
2011-02-02 21:09:17   发表:


全县土改后,广大贫雇农、佃中农分得了土地和部分生产资料,生产热情高涨,精耕细作,并自动协作,兴修一批小型水利,1951年粮食总产12715.6万公斤,比上年增产5.14%。翻身农民为解决各自的困难,有合作互助的积极性,县境于1951年开始组织互助组。1952至1953年,中共中央先后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等文件。据此,经中共广西省委批准,1953年本县建立了广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蒋在球社);1955年毛泽东主席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了“小脚女人”,当年冬季,县内加快步伐,大搞扩社、并社、升高级社,1956年3月,全县建立了154个高级农业社,实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集体化制度。
互助组
1951年,蒋在球、罗述珍、蒋绍全、马祖明、唐北元等互助组最早建立,分别在城关、龙水凤凰、秦家塘等区发挥了示范作用。1952年发展到9200个;1953年因大旱县境山林水利纠纷多, 下降到4302个;1954年达高峰期,有11739个,组员人数占农业人口的78.4%,其中有常年互助组2696个,占农业人口的18.8%;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量发展,互组织降为3617个。
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组成;组内共同劳动,相互换工,解决缺乏劳动力、耕畜或农具的困难;收入及农业税各户自理。其经营管理方式:常年互助组有简单的种植计划和副业计划,有解决互利的报酬办法。
互助组初步发挥集体的优越性,抗拒自然灾害成效显著。1953年全县大旱66天,经互助抢救后,全县粮食比上年增产0.3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一种合作形式,实行土地入股分红。1953年5月1日,中共桂林地委以蒋在球互助组为试点, 建立蒋在球农业社, 全县县委同时在龙岩建立罗述珍农业社;至1954年冬全县建立69个初级农业社; 1955年春天发展到504个社。当年秋天,根据中央“停止收缩, 转向巩固”、“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县委半年内5次修改计划,于年终建成1302个农业社,入社农户58850户,占农业户口的61.88%,入社耕地46859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9.4%。初级农业社的土地入股分红和生产资料入社的办法是:①社员所有的土地除10%以下作自留地外,其余全部入社,根据土地的条件,民主评定土地其等级、产量和报酬,一般土地报酬占纯收入的40%,后递减至30~20%。②农业税由土地所有者负担。③主要生产资料入社;役用牛根据畜力及市场价格,作价入社,私有公用,规定合理报酬;大农具折价入社,私有公用公修,每年付给折旧费;社员家庭所有肥料,除自留地需要外,一律折价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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