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4年《全县志》载:“猺(瑶)民之居室多建筑于山卡、高阜、峻岭、危崖及近水之处,或在山岭石壁之间,以玉米杆为墙,茅草作瓦,或编篱以泥涂之,上覆以木皮,支离破碎。生活于山中,物产本属有限,此山不能谋生,即迁往它山,故有‘吃尽一山又一山’之语。猺 (瑶) 民生活极为简单,食以玉蜀黍为主,米间有,然非待上宾及节日不吃也……猺(瑶)民之寝处,夏间则彻夜宿于溪旁,燃艾草或葛蒲叶作帐藉以驱蚊,冬夜每到临睡前,在屋地面上焚枯枝,使地皮暖后即将灰烬扫去,以稻草平铺,阖家老幼均睡于其上”。1949年上塘乌泥井村, 14户、49人,稻田73亩,其中中农4户,有田10亩;贫农、佃中农10户,耕种离村7.5公里的高寒低产田15亩,望天田23亩。租地主山田25亩,人均虽种有1亩多田,因低产、干旱年成交租后即无饭吃,故有民谣云“吃的懒豆公,盐水辣椒送,过年吃红米,上山背竹筒,住的茅草棚,睡的禾草拱,脚穿谷古冒(自编草鞋),摘毛粟去换破衣度寒冬”。
解放后,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和帮助瑶族同胞改善生活,于土改复查期间,动员一部分高寒山区分散居住的瑶胞,搬迁下山到平原粮食产区,分得了田地、山场、房屋和农具。仅蕉江就达103户、487人。现在这部分移居户,已接近当地汉民的生活水平。县人民政府根据瑶区自然条件的特点,贯彻因地制宜方针,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扶植发展林业、养殖业、种植业,开采矿产以增加瑶民收入。对瑶区在税收上实行减免政策,免征了瑶区的屠宰税、酒税和土特产品税。对瑶区的经济困难户给予重点照顾,缺粮户给予统销粮食,缺钱户给予救济。 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东山瑶族乡被确定为自治区155个贫困乡之一,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老、少、边、山、穷生产生活会议精神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29号文件,于1984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解决东山瑶族乡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一些措施”的通知,对东山瑶族乡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1.从1984年起,免除三年公粮和征购任务。2.免除生猪派购任务。当地非农业人口和原来享受计划猪肉供应的补贴由县食品公司负责。3.免除农民群众购国库券任务。4.免除木材统购任务,允许农民自运木材或联合委托林业部门运销议价出售,换物换粮所得利益绝大部分返还林农,但木材的砍伐应有计划地进行,防止乱砍滥伐。5.桐油由二类物资改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6.金银花实行任务收购,但要留有余地,完成任务交售后,可自行处理或议价销售,也可以实行按比例加价收购。7.大队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由群众统筹改为由自治区负担。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口粮由国家供应。
1984至1985年,国家对瑶区实行棉布赊销。两年计折款人民币80万元。1986年对瑶区实行以工代赈计款人民币107万元。
1990年国家对东山瑶区实行免费供应育秧的尼龙薄膜22吨,计人民币15万元,并连续供应3年。
由于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关怀与照顾,瑶区人民生产生活水平逐步提高。1990年东山瑶区人均自产粮食207.7公斤,人均收入260元。瑶区贫困面貌正在逐步改变,如东山鸟泥井村,1990年人均有粮600公斤,户均有猪4头,牛3头,除种养收入外,仅采挖铁矿收入户均400元。解放前, 该村只有5座砖瓦房。解放后新盖砖瓦房19座,不少农户置有手表、自行车,收录机等。
咸水乡鲁塘行政村江南村瑶民赵国样一家8口,人均有稻谷700公斤,现全户年收入4000元,建有180平方米新房一座,还置有打矿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自行车、电饭煲、高档组合柜、新式高低床与家具。该村瑶民70人,户户都脱了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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