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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任免 奖惩
2011-02-03 15:58:25   发表:

任 免
解放后,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或地区委任,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县乡(镇)两级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正、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8年政社合一,人民公社领导班子,报地区审批任免;1976年以后,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任免;1984年体制改革,正副乡 (镇) 长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委员、检察员;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的正职领导干部,自1981年以后,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至于县政府局、委、办副职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则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凡属党、政群系统的一般干部,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调任。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各主管局调任,报县组织部、人事局备案。1986年至1990年共办理正、副股长、厂长、经理、场、站长、所、处长等任职376人次,免职68人次。
奖 惩
有口头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奖励状、奖品、奖金或晋级等。50至60年代初,注重个人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红旗手、标兵、教育部门评选模范教师。60年代中期,评选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其奖励都以精神鼓励为主。1978年后,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奖励采取精神、物资相结合的办法,个别贡献突出的给予提升工资。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对干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总评。全县20个乡(镇) 和60个县直单位,评比出先进集体24个,先进个人242人。除颁发奖状、奖品或奖金鼓励外,对其中23名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晋级提薪奖励。1986至1990年共办理奖励升级的行政、事业单位58人次,企业单位浮动升级23人次。
凡违反党纪国法,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或人民利益者给予惩处。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1984年以前,对犯错误干部的处分,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县委和县政府联合下文。1985年底由县劳动人事局办案,县人民政府下文。是年共处分干部62人。其中因“文化大革命”问题受处分的26人。犯超生错误的19人, 其他17人。同年9月,经县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办公室 (简称处遗办) 查处在“文化大革命” 中犯错误的干部223人。其中清除出党的41人,开除党籍28人,党内警告70人,留党察看52人,撤销党内职务4人,撤销行政职务3人,开除干籍8人,开除留用8人,行政记过9人。各乡(镇)定案处分干部35人。其中党内警告31人,留党察看2人,行政记过2人。各条战线处分32人,其中党内警告1人,撤销行政职务3人,行政记过28人。 (注:本文指的“文革”处遗受处分的人数,系人事口所管理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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