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二十三卷 民政 扶贫 信访 劳动
第五章 人事
2011-02-03 15:58:37   发表:


清代,知州由朝廷任命,下属官员由吏房管理。民国期间,县知事(后称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其他官员由县长推荐,报省加委。县长卸任,主要官员大多数随之离职。至于下属一般工作人员,由民政科管理。解放初期,人事工作,由县民政科办理。1951年10月,成立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68年5月后,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取代。1979年恢复人事科。1984年体制改革,成立人事局。负责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调整、任免使用,提升晋级,考核奖惩。还管理所有干部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人员的安置及吸收录用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
1984年7月, 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全州县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局。1987年10月21日,人事局独立建置。 人事局下设秘书、干部、计划调配、工资福利4股,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90年实有干部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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