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民国时期有民间律师与诉讼。
解放后1956年9月成立法律顾问处, 隶属于人民法院领导,1958年9月撤销。1982年4月恢复法律顾问处,1985年更名律师事务所。到1990年底,有专职律师4人,特邀律师4人,兼职律师8人,共进行刑事辩护845件,其中改变原来案件性质9件;进行民事代理775件,其中经济案件150件;代写法律文书0.12万件,担任法律顾问23家,解答法律咨询269次,接待群众来访0.55万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40.7万元。
公 证
民国以前无公证机关。解放以后,1985年始成立县公证处,到1990年底,有公证员3人,办事员1人,各乡镇有公证联络员20人,共办理公证0.29万件,其中经济合同0.2万件,涉港澳台2件;公证书履行率99.8%,经济合同履行率99.5%,涉外公证履行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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