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县内无审判机关,民、刑案件由县知事兼理。民国21年(1932)设桂林地方法院全县分庭。有主任推事官和候补推事官,审理民刑案件。民国24年全县分庭裁撤,设县司法处,配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和书记官等。民国29年县政府设军法承审室,县长兼任军法官长,审理军政要案。民国36年成立县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官、书记长、书记官、录事、法警等职,负责处理一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解放以后,1950年2月成立县司法科,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是年7月成立县临时法庭,同年12月裁撤,改设土改人民法庭,县长兼任审判长,下设五个分庭,分区巡回审判。1951年7月司法科和土改人民法庭同时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院长,设专职副院长、秘书、审判员、书记员和勤警等职。1952年10月划片包干审理案件。湘江以东为建组,湘江以西为民组, 直属法院本部的地区为合组。1953年成立石塘、庙头巡回法廷。1955年2月石塘巡回法庭改称石塘人民法庭。1956年撤销民、建、合三个组,设民刑混合庭。庙头巡回法庭改称庙头人民法庭。是年,成立绍水人民法庭。1958年12月成立政法公安部,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法院归并部属司法科。1961年12月恢复人民法院,撤销民刑混合庭,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并组建龙水、东山、麻市3个人民法庭。1967年5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审判业务由军管会办案组行使, 下属法庭同时撤销。1973年8月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恢复人民法院建制,同时恢复石塘、庙头、绍水、东山四个人民法庭。1974年,恢复龙水、麻市法庭。1980年7月设两河、安和、文桥、才湾、白宝5个法庭。1982年5月设经济审判庭和朝南、咸水、 大西江、永岁、枧塘、城郊、全州镇7个法庭。1984年10月全县18个基层法庭,合并为石塘、 麻市、绍水、龙水、庙头、白宝、全州镇7个法庭。1985年县院设执行庭。1988年设行政审判庭。次年设告诉申诉审判庭。增设黄沙河、才湾两个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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