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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兵役
2011-02-03 15:59:12   发表:

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 1954年底以前,军队所需兵员,由人民政府或军队,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对青壮年进行宣传动员,启发本人自愿后,家庭同意,政治合格、身体健康,经部队批准,即可入伍。青年参军后,人民政府对军属实行优抚政策,组织人民群众在生产上给予代耕,生活上给予关怀照顾。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元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 凡年龄18岁至22岁男女公民均有服现役的义务。各个时期国家对义务兵服役期限各有规定。1955年至1964年服役期限规定为:陆军3年, 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起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8年。1976年起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3年后,执行1955至1964年的服役期限规定。
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 1978年开始, 对服现役的技术兵和其他骨干兵员,在服役满5年以后,根据部队需要,个人自愿申请,经师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可改为志愿兵 (专业军士或军主长)继续服役。服役期限,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为志愿兵,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份,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队服现役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民兵中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
兵员征集
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游击队队员均个别自愿秘密参加。解放后实行志愿兵时期,根据国家需要,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号召适龄青年应征报名,经体检政治审查合格而后入伍。自1955年贯彻《兵役法》以后,由中共全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兵役局(武装部)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兵役委员会。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兵员征集工作。征兵一般每年实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征集两次或不征集。每届征兵,经广泛宣传动员后,对报名参军对象首先进行目测和初步了解,确定为征集对象后,送乡(镇)进行初检和政治审查,合格者再送县复检,复检合格者经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并发给入伍通知书。新兵入伍时,村、乡、县均热烈欢送。解放42年来,县内青年踊跃参军,工农群众和干部均以送子弟参军为荣。如1982年朝南公社征召12人入伍,报名者321人,其中父母代儿子报名者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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