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卫生
解放前,县城居民饮用河水、井水,农村大部分人饮用井水。1963年县城始建自来水厂,居民饮水卫生条件日趋改善。1965年全州镇、卫生局、爱卫委办公室对饮水卫生管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974年全州镇爱卫会对保护水源卫生又作了如下规定:(一)禁止在沿河一带乱倒垃圾、陈土、煤灰、基建杂物或私种瓜果;(二)凡新建厂矿禁止将废渣、废水、污水排入河内,或将废渣倒在河岸。1977年对县城附近湘江沿岸17个重点厂矿作了“三废污染”情况的调查。这些厂矿排出来的“三废”对环境均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如电池厂废水含汞量高达200毫克/升;纸板厂废水含汞量0.1毫克/升;氮肥厂废水氯化物含量2.04毫克/升;皮革厂废水含铅1.2毫克/升;化工厂废水砷含量也达0.96毫克/升,它的镉渣含镉量达16.25毫克/升,其他如锰、苯酚铅砷的含量也均较高,在自来水中查出含汞量超过国家标准一倍。向县领导作了汇报, 采取改进措施,水厂在河底沉淀过滤;皮革厂建立370立方米容量的废水处理池,减少“三废”污染。
1982年爱卫委办公室对全县18个乡(镇)的2874个自然村作了水质调查,发现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有饮用河沟水的422个自然村,9.16万人,未改良水井的277个自然村,6.57万人。1984至1985年,自治区爱卫办拨给县内改水补助款3万元,集体筹资3.8万元,个人自筹资金3.5万元, 共投资9.8万元,改井43处,建高位水池4个,总受益人数2.89万人。同年县自来水厂采用了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 水质卫生标准大有提高。1985年3月对定点的10个水质监测点中的7个点作采样化验, 结果感官指标、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1980年对县城4个集中式给水单位, 进行水质监测24份,其中不合格20份,合格率仅达16.7%。1990年对县城水厂及一些集中式给水单位的卫生监测,全年水质监测17份,其中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数不合格的16份。县卫生防疫站责成供水单位按规定进行加氯处理,并对集体供水单位进行了检查和发放“供水卫生许可证”。1986至1990年自治区拨给县内改善农村饮水专款7.5万元。
食品卫生
1950至1955年食品卫生由县卫生院、各区卫生所,配合爱卫委会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进行卫生检查。 1956年县卫生防疫站成立。对165家饮食店、食品加工、糖业烟酒门市部进行食品卫生管理。
1960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业部颁发了《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即:1.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3.食具实行“四过关”制度。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制度。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制度。)全州镇爱卫会相应制定了一些细则及检查措施,要求饮食业和个体摊贩,严格遵守。凡不遵守“五四” 制的, 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限期改进,第三次罚款,第四次停业整顿。1965年食品、 饮食行业通过整顿,由原来的165家合并为65家。从1965至1975年,组织食品卫生大检查3次,销毁变质食品1.97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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