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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婚姻登记
2011-02-03 15:59:16   发表:


解放前,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凭媒妁之言,合“八字”订婚,无法律手续。
解放后,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接纳童养媳,买卖婚姻,不准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过修改后第二次颁布。重新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从1981年1月1日起执行。从1981年到1990年全县申请结婚的4.35万对,按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的3.95万对,其中初婚3.74万对, 再婚0.18万对,复婚316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未准登记0.40万对;申请离婚登记1640对,准予登记离婚的858对,转法院处理的129对,经调解不离婚的653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利用会议、黑板报、墙报、游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但在结(离)婚登记工作中,各村仍有未达到法定年龄而结婚、或未婚先孕、父母包办、重婚等。对上述问题,县人民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提高法纪观念,结婚登记时要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合计划生育进行经济处罚和人工引产;对包办、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婚姻法》现象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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