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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代表选举
2011-02-03 15:53:27   发表:


第一至第六次选举
第一次选举(称普选)195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之后,全县于1954年4月进行,选举产生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28人。其中工人8人,农民253人,城市居民8人,机关职员30人,文教卫生科技工作者16人,军人4人,爱国民主人士2人,工商业者7人。
第二次选举 1956年12月进行,有选举权的21.25万人(其中女9.20万人) ;参加投票选举的17.07万人, 占选民总数的80.33%。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356人,其中女代表83人,非中共党员代表86人,瑶族代表22人。
第三次选举 1958年1月进行, 有选举权的21.88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16.24万人,占选民总数的74.22%。 等额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1901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373人。
第四次选举 1961年7月结束,有选举权的21.42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15.9万人,占选民总数的74.23%。 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2871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424人。
第五次选举 1964年4月进行,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450人,其中女代表68人,非中共党员代表90人,瑶族代表25人。
第六次选举 1966年12月在文化大革命中进行,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486人。
第七至第十次选举
第七次选举 于1980年8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后进行,县、乡(镇)人民代表候选人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县人民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由两年改为3年。当时,有选举权的34.82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31.67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0.95%。选举产生乡、镇(公社)人民代表2708人;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430人,其中女代表88人,非中共党员代表77人,少数民族代表28人。
第八次选举 1984年8月进行, 有选举权的39.72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37.29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3.88%。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2491人;县人民代表387人,其中女代表71人,非中共党员代表53人,少数民族代表22人。
第九次选举 1987年9月进行,有选举权的42.8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38.54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0.1%。 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1082人;县人民代表374人,其中女代表64人,非中共党员代表93人,少数民族代表25人。在选举过程中,结合建立村民委员会1672个。
第十次选举 1990年7月至8月进行,有选举权的45.51万人;参加投票选举的42.46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3.33%。 选举产生乡、 镇人民代表1434人;县人民代表371人,其中女代表102人,非中共党员代表96人,少数民族代表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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