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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统战工作
2011-02-03 15:01:38   发表:


解放前统战工作
民国32(1943)年,中共全县党小组成立后,即通过全县桂师同学会开展工作;翌年日军入侵后,中共灌阳特支与国民党灌阳县长唐资生及全州东山自卫联队长唐守约建立统战关系,以自卫联队名义,建立起中共领导的5支抗日队伍(详见军事卷) ,培养了骨干,贮存了部分武器。民国34年冬,唐资生调任全县县长,中共全县县城支部,继续与唐资生建立统战关系,促进了全县中等学校联合校友会的成立,顺利地在县城举行和平民主示威游行。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桂北地工委所属全县部队的党组织,高度重视团结地方绅士的工作,开拓了局面, 减少了阻力。民国38年4月后,根据解放大军横渡长江南下的有利形势,加强对国民党全县县长蒋文度及地方武装的统战工作, 促成金屏等乡自卫队220人枪于当年10月前后,分别向桂北人民解放总队投诚。当年11月,中共桂北地工委通过投诚人员蒋槐森搭桥,致使蒋文度率部300余人向县人民政府投诚。 这对解放初期县内减少匪乱、减少地方损失起了重要的作用。
解放后统战工作
包括团结非共产党人士参政、议政和工商、侨务等多方面的工作.
参政、议政 1950至1953年,先后召开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0届。每届代表中都有十分之一的工商界、宗教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开明士绅参加。1954至1990年,召开10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历届代表选举中,县委均注重推荐一定数量的各阶层上层人士参加候选。在一至六届县人民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分别占17.6 %、54.5%、33.3%、32.2%、48.1%、38.2%。从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建立人大常务委员会。在七至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分别占总数的24%、25%、11.76%、11.76%。
1980年成立政协全州县委员会。在一至四届政协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占66%左右。一至四届政协正副主席中非中共党员分别占40%、40%、57%、57%。
50年代至“文革”前,对知识分子贯彻“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重视发挥非中共党员知识分子的才干, 推荐选举了3名有才干的人士任副县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至1990年止,先后推荐选举111名非中共党员知识分子进入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50至60年代,县内有农工民主党1人,80年代有民革成员1人,均吸收其参政议政,并量才使用。
华侨及港、 澳、台胞工作 1983年以前,全县有居外华侨62人,县内有眷属107人;归国华侨9人,国内眷属25人;港澳同胞148人,在大陆眷属174人;在台人员212人。1973年县委建立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台工作;70年代至1987年,主要是沟通台属与台湾亲人的情况,由台属撰写家信,向台湾播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落实有关华侨和“三胞”政策工作;自1987年11月起,台湾当局允许部分在台人员回乡探亲。截至1990年底,共接待台胞274人次。
宗教工作 解放前县内有佛教、中华圣公会和天主教。佛教在唐至德元年(765年) 传入湘源,佛教事业相当隆盛。被称为“楚南第一禅林”的湘山寺,民国34年被日军焚烧,仅存佛殿一间,宝塔一座。“文革”期间,禅房又被红卫兵砸破,佛事停止;僧人赵世果,1980年被吸收为县政协委员。中华圣公会于宣统元年(1909)在全县建立。抗日战争后,范围仅限于县城。解放后,彭华清牧师历任县人大代表。彭氏病故后其妻杨氏主持教务。杨氏病故后停止活动。天主教由美籍神甫于1934年来县城创建,属桂林监牧区分教堂。1951年初,美籍神甫胡德克面对我国的政治形势,申请回国,当年5月获我国政府批准离境,自此停止活动。1985年县委、县政府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对上述教会的房产作了清退处理。
民族工作 全州的少数民族,主要是瑶族,居住在东山、蕉江等高寒山区。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 全县有瑶民29127人。解放后,中共全州县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采取系列具体错施,培养了大批瑶族干部,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落实投诚起义人员政策 县内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较多,其中部分人员,解放后已作妥善安排。如原国民党全县县长蒋文度被任命为桂林专署水利科副科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认真落实投诚起义人员政策,将原安排后又离职的11人,收回作了离退休安置;撤销解放初期错判徒刑的43人,给予定期补助无固定工资收入生活有困难的111人。1986年1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转发了广西统战部《关于我区原国民党地方部队,游杂部队认定为投诚起义的报告》 。县内根据有关条文,认定原全县民众自卫队等单位中的799人为投诚起义人员,其中起义人员99人,投诚人员698人,按投诚人员对待的2人,分别发给广州军区印证县人民政府签发的起义或投诚证明书。
私营工商业者的统战工作 全国首届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据此,1950至1953年,对县内工商业采取贷款扶植等措施,使工商业在当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1954年,根据“利用、限制、改造” 的方针,将工商业划分为商业、手工业等6个行业。1955年将手工业从工商业中划出。1956年2月对工商业实行全面核算入股, 所入股金,按年付息,将其纳入公私合营、合作店组和国营企业。至1966年9月,停止付息。1980年将原定218户私营工商业者分别改定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原工商业者仅存22户。(详见下节《三大改造与肃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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