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
解放后处理党员违纪案件的权限, 几经变更: 1950年至1952年,由县委组织部办理;1952年建立纪委(含监委)后,由纪委主办;1967年元月县委被夺权后,由县革委政工组组织小组处理;1976年恢复县纪委后,逐步实行分工分级处理,即:干部的行政处分,由政府部门受理;党纪处分,由县委、县纪委分级把关办理。县纪委升格为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制度。
1953年至1990年,全县共受理违纪案件4705件,处分党员3931人,其中开除党籍116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总人数中,包括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1281人 (内含被开除党籍者468人)。至于其他阶段违纪案件的性质主要是贪污、思想腐化和乱搞男女关系三大类。另外,贯彻计划生育后,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有所增加。历年违纪处理情况见表18~8。
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肃、慎重的原则和以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出现过偏差现象。如1961至1962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在“反右倾”、“反瞒产”、“三反”、“整风整社”四个运动中受处分的党员进行复查,其结果是: 1961年对原处分的447人给予平反72人;1962年扩大复查范围,查出原受党纪处分者,部分错处89人,全错或基本错处84人;原受行政处分者,部分错处84人,全错处12人;原刑事处分者, 部分错处7人,完全错处13人;对全错或部分错处的党员干部,均给予平反和另行处理。根据中央指示,本着全错全改,不错不改,部分错部分改的原则,县委于1978年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组织、纪检部门具体负责,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处分党员干部的案件作了全面的复核甄别,特别是对“文革”中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 (具体情况详见“拨乱反正”) 。1987年落实政策工作结束后,县纪委又复议历史老案26件,改变原处分或减轻处分8人。
从1983年起,查处党纪案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办案质量较前进一步提高。
1953年~1990年党纪处理简况表
表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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