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勾、增收分成”办法。当年核定县内收入基数为880.4万元, 增收部分县留30%,自治区占70%。1979年实行“每年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超收分成比例、3年不变”的办法,并将5税 (屠宰税、车船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 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一期间(1954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实质上仍是执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办法,对于地方的积极性仍较难发挥。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收大于支定额上交、支大于收定额补助、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办法。以1979年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调整计算后确定包干基数。1980年自治区核定县内第一个五年包干基数收入为1054.9万元, 规定县内固定收入减除5种税27.8万元,固定收入实际为1027.1万元, 并核定支出为826.69万元 (包括预备费15.74万元) ,定额包干上交200.41万元;超收部分县留80%、自治区20%。这一办法执行到1984年。这是财政体制实施以来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权、责结合、扩大财权、调动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但由于新的财政体制收支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在国民经济调整阶段,县内出现减收增支,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调整包干基数,难以得到解决,而上解任务不变。几年间财政收入幅度上升不大。 1980年收入为1022.57万元。1984年为1257.29万元。1984年比1980年只增加22.95%。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自治区核定县内第二个五年包干收入基数为1273.2万元, 支出基数为1033.9万元,每年上解自治区239.9万元,留缴比例县为85%,自治区为15%。新的财政体制执行结果,当年出现赤字118.25万元。一是由于新的财政体制收入基数过大,年终实际收入低于包干基数111.27万元。二是支出幅度过大,比1984年实多支706.6万元。同年县建立20个乡(镇) 财政所,县对乡(镇)实行财政包干。其办法是“定收定支、收支挂勾、定额上解(或差额补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1986年改为“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欠收照扣、支出不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四年”的乡(镇)的预算管理体制。
1988年自治区对县实行新的财政管理,即在1985年的财政体制基础上改为“核定基数、实行包干”。对上交县实行定额上缴、递增包干,即“定死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短收自补”的办法。是年自治区核定县内基数上解为92.1万元。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在1980年、1985年财政体制基础上制定的,原县财政包干收入基数与上解任务过大,而几年间的收入增长缓慢,新的增支项目多,县财力相当紧张。同年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定为“包死基数、递增上缴、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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