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三卷 商业
第一节 经营方式
2011-02-03 12:03:42   发表:


解放前,县境出口物资均由私商经营。1950至1955年,出口物资收购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经营。1956年,桂林专署在县内设置外贸工作组,出口物资按中央、自治区分配的任务出口(分中央商品、地方商品)。农副土特产品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代购;矿产品由县民矿管理站代购,再由外贸工作组调运转销。1959年,桂林专署外贸局在全州设置外贸接收转运站,负责灌阳、兴安、全州及恭城县部分地区的出口物资转运工作,及全州县出口物资的经营。其经营方式:县内出口物资仍归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县矿业公司代购,由县外贸站接收、调拨转运。资金、费用由桂林专署外贸局统一支付,统负盈亏。1962年,以国营商业、集体商业等单位代购为主。县外贸转运站始建收购门市部,收购羽毛、家野小活动物等部份出口物资。1969年外贸转运站并入全州县商业局,局下设外贸小组。不久又分出设立全州县外贸革命领导小组。行政归县领导,其经营、核算、资金、费用由桂林地区外贸局垂直管理。1971年,改称全州县外贸站。1974年,县外贸站与石塘公社扒子岭大队联合办场,饲养长毛兔。 时经营方式有代购、直购、联营3种。但资金、费用县外贸站实行独立核算,盈利按规定比例上缴给地区外贸局,亏损由地区外贸局补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1979~1983年,建立全州县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局。其经营方式有:①代购与自身直购相结合。如大宗蒜苔等,既由国营供销等商业单位代购,外贸本身也直接收购。②矿产和轻化工产品。如县的优质米酒、石灰粉、钨砂等产品,按自治区分配的出口任务,由县计划委员会分别下达到有关单位,外贸与这些单位签订产、供、销合同,产品直接交外贸收购验收出口。③直购直销。如收购猪羊肠加工成品和直购羽毛等产品。④自产自销。即外贸公司自办的飞机坪兔场生产的兔毛产品。1984~1985年,县对外贸易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亦按前4种经营方式,实行责任承包,奖罚有别。1985年后,外贸系统进一步实行体制改革,逐级分别向上一级承包出口任务、创汇和上交利润。 其经营方式有商业、 供销、乡镇企业等代购及直购、定购定销、联营、横向购销等。1990年, 完成对外出口任务749.36万元,创汇219.18万美元,分别比1978年创汇31.71万美元,1985年创汇57.83万美元,增长5.9倍和2.79倍。

0条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