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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献选辑
2011-02-03 23:08:00   发表:


二、应抓紧春雨未发春忙不急的空隙时间,迅速动员群众运粮,希勿忽视耽误为要。
(石塘乡公粮运送来县仓库)
右通知
××区区政府

县 长 陆文中

公元一九五0年四月十二日

全州县人民委员会通告

第1号
我县现用“全县”名称,在使用上有很多不便,易于引起与其他县的混淆,且过去我县长期的历史名称为“全州” 。 为此,经我委研究决定,呈报自治区转报国务院批准,将原“全县”改名为“全州县”。
现接区人委(59)会民字第45号通知转国务院1959年7月29日国内杨字210号批复,同意将全县改名为全州县。区人委决定:由1959年10月1日起,正式将原全县改名为全州县。
以上特通告

县 长 蒋昌永

一九五九年十月一日

(二)碑 文
续题名记
宋·邓均
题名,古也。余一日步州治西偏,得片石,方不盈二尺,伏于墙隅,蒙以埃濭①,过者弗睨。细观之,乃前牧守程公数人焉。噫!题名之应书,法有美有刺:蓑也,百世尤有芬香;反是,人得指目,恶亦不泯,苟云乎哉!?接程而下数公,治郡多风绩,其次亦遵侯度,不厉于民。而顾使人漫视且蹴②焉,甚非所以崇敬,而示有尊也。乃为续题名,断自程始,而今后莅于州者,瞻于斯无负于斯,岂徒纪到罢③而已哉。淳祐四年(1244年) 。(碑毁,文存旧志艺文编)
注:①濭,音爱,尘埃。②蹴,音促,踢踏。③到罢,即上任、罢官。

明万历二十九年淋田源禁砍水源林木碑(节录)萧推爷禁示榜谕
七排公占天仙庵水源一带,被九甲吴才录父子兄弟,恃恶占夺源山田,纠众强割。经鸣按察司批本府萧刑廉,将成举发配自良绎,成学毙狱,从禹、从舜等各责罚有差。怙恶不悛,复盗卖源木于蒋文备挖窑烧炭。除给照毁窑外,仍着仰约甲地方勒石垂戒——
桂林府理刑厅 萧,为禁护水源林以资灌溉,以裕征纳事。淋田一源,出自天仙而来。分派下灌,何啻千百余亩。然山阴则源润,虽有旷旱不竭,故培养山林滋润源头亦至理也。曾经吴成举赴州告给示禁伐,第彼意在利市,假公济私,以一人禁,以一人伐,而数十年巨木欲卖尽矣。此本厅之所亲而目睹者,今七排复呈禁伐,固不得以成举概,疑众排间而有之。所有水源林木,务在培养茂盛,则源不期裕而自裕矣。系国课民命,敢有违禁,擅取一木一竹者,许七排指名呈究,定行严治不贷,特禁示。(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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