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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社会救济
2011-02-03 15:59:24   发表:

清光绪22年(1896),知州洪杰奉布政使游智开之命,饬城厢商民捐谷,创办义仓,积谷千石以上,以备荒年。
民国元年(1912) 至32年,全县社会救济情况无考。民国33年9月日军入侵,县内横遭蹂躏,随之瘟疫如炽,虫旱灾害交加,饥馑连年,民不聊生。据民国35年3月19日《广西日报》第三版载“全县沦陷周年,受祸之重,灾情之深,亘古未闻”。“该县被日军掠夺稻谷90万石,食米60万石”、“迨日军溃退时,又将农民冒险抢种之田禾,纵马践食,尽量破坏。……以至收成十无一二”。民国35年6月,全县收到广西救济分署配发粮食36.97万市斤,而当时需赈人数达15.93万人,每人平均仅2.32市斤,无济于事,死亡人数与日俱增。6月份死亡0.13万人,7月死亡0.16万人。灾况可知。
民国36年, 据各乡镇灾情调查统计。全县应急赈人数仍达13.12万人,当年仅发放难民旧衣3批,合计2.81万件,赈粮数额无考。
民国37年, 饥饿仍未缓解。3月省政府社会处配发县解冻赈粮25吨,由冬令救济会分别在县城天主堂、 镇公所、江东庙、镇江祠和白沙,设置粥厂5所。受赈人员,由警局、乡公所核准送救济会发证,粥厂凭证发粥。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鳏寡孤独实行“五保” (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孤儿]、保葬)。对老、弱、病、残和灾区人民,进行救济补助,对贫困地区实行扶贫政策。
灾害救济
人民政府对灾区实行生产自救,群众互助,政府进行必要的救济。从1954年至1985年发放救济款340万元;从1986年到1990年又发放救灾款270.15万元,统销粮3300万公斤。
1963年县内发生特大旱灾。县内用最大的人力、财力进行抗旱和灾后救济。详见自然地理卷抗旱纪实。
1979年,全县共发生火灾62起,受灾达165户,859人,烧毁房屋515间,衣被0.21万件,损失达19万余元。各级领导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社员群众发扬阶级友爱,出工献料,大力支援。 国家拨出棉衣171件、棉被114床、救灾款2.1万元扶助灾民,使其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如东山黄泥石村群众献出木材0.15万条,工日500个,还有其他物资,帮助受灾户修建房屋。
1980年9月20日下午, 咸水乡蕉川大队虎山脚村一妇女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62栋225间、 稻谷3.01万公斤、原粮票0.17万公斤、牲猪35头、现金5566元、衣被家具、农具烧光。受灾67户,310人,经济损失15.58万元。国家拨款0.65万元,给灾民建房,还发给棉被80床套、 棉布372丈、鼎锅134个、铁锅67个、碗310个。公社党委动员机关干部、学校老师、社员群众捐献粮食和物资帮助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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