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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防
2011-02-03 15:59:46   发表:

民国35年(1946) 县警察局设有消防大队。下辖7个群众义务消防队,但人员、装备、工作情况资料无考证。
解放以后,消防由公安机关管理。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基础知识训练,购置简易设备,开展消防工作。1958年城关 (今全州镇) 、庙头石塘绍水4个圩镇,共有义务消防队9个,消防队员1049人;置有水龙、水枪、灭火筒、太平桶、消防池、沙箱等消防器材1055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 均订有防火公约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当时,由于制度健全,4个圩镇均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966年2月成立县公安局消防队。设队长、司机、消防警共10人,配有解放牌敞开式消防车一辆。负责县城、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1979年以后,根据县情, 又陆续增购解放牌内座式消防车和庐山牌轻便车各1辆。1989年更新解放牌敞开式消防车1辆, 并添置其它灭火器材,具备了能扑救一般民用建筑物及油类物质火灾的设备。县内较大的厂矿企业单位,亦置有必要的防消设备。石油站配有消防车和义务消防队,纸板厂和氮肥厂设有消防栓。 到1990年底县城主要街道路口设有消防栓38个,机动泵4个,各单位室内消防栓42个,灭火筒412个。1974年到1990年底,县消防队出动捕灭火灾413次,其中重大火灾8次,先后7次被评为县公安局和县直先进集体,还曾被评为桂林地区消防业务先进单位, 和广西武警部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单位。1981年8月31日,县纸板厂草料场发生重大火灾,全场42堆5599吨麦杆草,有11堆1987吨着火,火势自南向北,县消防队赶到现场以后,组织全厂职工,清理地面杂乱麦杆草,控制火势蔓延,并加大水压保证灭火用水,同时电请兴安和县内驻军消防机关增援,县直单位不少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灭火行列。采取由北向南分割逐片控制火势,灭火与疏散相结合,经过72小时的战斗,终于将大火扑灭,保证了4612吨麦杆草免受损失。
附:历年重大火灾记实
1956年1月27日,两河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营业员烤火不慎失火,引起火灾,烧死3人,经济损失15万多元。
1957年7月29日,龙水区锦塘乡陆家村,妇女陆××烘干鱼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14间,受灾33户115人,经济损失1.3万元。
1965年3月18日晚上, 文桥区新塘公社湖壁头村,77岁妇女廖××用松烛照明失火,烧毁房屋33间,牛栏、仓库29间,粮食4630公斤,衣被家具全部烧光,受灾18户66人。
1974年10月12日,文桥公社圳头大队毛栗岗村,妇女邓××煮猪潲失火,烧毁房屋31栋158间, 全村变为平地,烧伤救火群众6人,粮食3.6万公斤,现金900元,肥猪4头,受灾31户158人,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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