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二十二卷 政法
第三节 治安管理
2011-02-03 15:59:54   发表:


禁 娼
据民国24年《全县志》记载:“吾全当湘桂要冲,民纪以后,师旅往来,熙熙攘攘,始有娼妓,自邻省来全。地方官绅几经驱逐,仍不施踵,辄又散居市区,于是就县城东北隅,划定屋寓,为妓女寓居之处,特派警察弹压保护焉”。解放初期,经人民政府教育而自动解散。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县境无娼妓。80年代以后,县内少数妇女受腐朽思想侵蚀,贪图享受,暗地进行卖淫活动,亦有流窜来全的外地暗娼作案。
四类份子改造
土地改革以后,按政策划定的地主份子、富农份子、反革命份子和坏份子 (简称四类份子下同),以小乡为单位,由治保会和民兵组织共同监督劳动,责成其定期汇报、外出请假、来客报告;教育、组织他们守法劳动,不准造谣破坏。1952年底,全县共有四类份子762名,以后又按政策陆续划定了一些历史反革命份子、现行反革命份子和坏份子;加上原来判刑劳动,刑满释放时由劳改单位戴帽回乡监督劳动的;四类份子人数逐年增多。“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乱批、乱斗、乱杀之风曾一度泛滥。部分四类份子及其子女被迫自杀或者被杀害。四类份子经过长期监督劳动,均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和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分批对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根据中共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 1983年6月成立县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拐办)。开展宣传法制,调查摸底,核实证据,打击人贩子,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工作。据统计:1979年至1983年,全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535人,其中绝大部分是未婚女青年。卖价最高达3000元以上,一般1500至2000元,最少400元,这些妇女儿童被拐卖到全国13个省(区)、86个县(市)。打拐办组织23人的解救组,分赴广东,福建、 江西、河南、安徽等省进行解救工作。到1984年底全县共解救妇女回原籍125人;查出一批人贩子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追缴赃款0.49万元。1985年县打拐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撤销。打拐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正常的业务工作。1986年至1990年底,查证核实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234人, 儿童140人,依法判处了一批犯罪子分,解救妇女120名,儿童21名。
打击刑事犯罪
50年代,经过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类刑事犯罪份子屡遭打击,加之防范措施得力,社会治安稳定,刑事案件显著减少。1954年发生够立案的刑事案件42起,占全县总人口万分之零点五,破案率80%。1957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生活改善,实行集体劳动生产,刑事案件又有所下降,是年仅发案37起,比1954年下降11.9%,是解放以后刑事案件最少的一年。1960年因工作失误,造成人民生活极度困难,盗窃粮食、盗杀牲畜的案件不断发生。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后,人民生活逐步改善,社会治安好转,刑事案件明显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一度瘫痪,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有所上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物流动大,携带巨额现金商贾者剧增,加之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 犯罪率又有所上升。1979年发案率比1972年上升70%。1983年9月,中共全州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公、检、法、司全体干警和县直机关干部1900人,深入基层,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份子的活动。对于放毒、 放火、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流氓团伙等7个方面的刑事犯罪份子,贯彻依法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方针。通过三年“严打”斗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比严打前3年下降32.3%。到1988年,刑事案件发案率又比严打后3年下降0.9%。但是,1990年发案率又有所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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