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至1959年,现金管理松驰,少数单位携带大量现金抢购紧缺物资,影响商品正常供应。1960年11月,县人民银行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现金进行检查, 重新核定限额,一般为30元~50元,最高100元;并规定国营企业销售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对差旅费开支,严加审核控制。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与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转帐结算。同年试行《广西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所支付的全部工资,按季分月报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送开户银行,凭此作监督和拨款的依据;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银行拒绝付款;并不准用业务收入或库存现金支付,不准巧立名目或采取其他形式支付工资。
1973年,为坚持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县人民银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354人, 开展对城乡254个单位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发现现金超过库存限额43.15万元。通过检查纠正后, 银行存款余额大增。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的《现金管理条例》于10月1目起执行,县组织31人深入到225个单位进行现金库存检查,发现坐支现金17万元,经检查后将超留现金8万元送存银行。
货币投放回笼
“一五”(1953至1957年)时期,在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货币流通稳定,银行现金收付量逐年增长。 1950年为760.2万元,1955年为3644.5万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转帐结算,现金收付量减少。1957年投放1743.6万元,回笼1686.0万元,净投放57.6万元, 比上年减少68.66%。“大跃进”时期,由于“左”的思潮影响,贷款量大,基建投入增加,导致货币投放过多(1958年至1960年) 达8002.0万元,回笼7823.1万元,3年净投放178.9万元, 加上1960年县内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商品供应紧缺,物价上涨,市场萎缩,致使1961年至1963年现金收付量比前3个年度均下降8.22%,1964年后有所回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副产品收购量大增,农村储蓄存款上升。1985年现金收付29768.9万元,比1979年增长1.41倍,回笼现金452.9万元。随着个体工业、商业的逐渐增多,商品多渠道流通,现金活动量相应增加,到1990年现金收付量为85953.2万元,比1985年增加1.89倍,回笼现金2832.0万元,人平持币61.21元。
1950年至1959年现金投放回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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