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六卷 财税
第二节 工商税
2011-02-03 13:27:52   发表:


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县城 (东至东山码头、南至纸板厂、西至飞机坪、火车站、北至新塘坪)及庙头、黄沙河绍水、石塘4个镇的税率定为5%,纳税人不在县城和4个镇内的税率定为10%。1986年至1990年,国家先后颁布和重新修订各项税种(除农业税、特产税、契税外),计有34种,县内实际开征的为28种。“七五”期间(1986年至1990年),县税务局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工作职能的作用,在扶持生产发展的同时,不断扩大税源。其办法:一是参与生产。如城郊税所配合乡政府因地制宜,发动群众发展乡村办企业。 仅1988年新办红砖厂12个,年产值154万元,税收入库14万元。二是用好扶持集体企业发展年产周转金。1985年至1988年发放45万元,使13户生产经营有困难的集体企业得到了扶持。 如全州第二造纸厂建成投产时缺乏资金。1986年贷给5万元,使其当年实现产值70万元,交税6.7万元,3年累计共交税20万元。三是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对新产品和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给以扶持。 1986至1990年全县共减免税732万元。 如湘山酒厂1989年至1990年共减税60.7万元, 1990年比1989年销售增长406.6万元,增税93.6万元。四是正确执行以税还贷,增强企业后劲。全县从1986年至1990年的5年中,用以税还贷14户,金额141万元。 如县湘山酒厂2年用税款归还贷款86万元,使该厂生产不断扩大。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扩大,1990年工商税收入达到3398.18万元(以上均为税局入库数非财政决算数) 为1950年的116.3倍。 解放后41年累计收入27302.84万元, 其中属地方收入26069.05万元,从而成为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50年~1990年工商税收入表
表16~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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