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州志 > 第十六卷 财税
第二节 工商税
2011-02-03 13:27:52   发表:

民国时期,先后在县内开征的工商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国税,包含统税(货物税)、饷捐和直接税等。直接税又分为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及营业税五大税目。地方税,除田赋、田赋附加外,还有屠宰税、牲畜买卖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筵席税和娱乐税等。
统税(货物税)
试办于民国16年(1927年)。民国30年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课税范围为卷烟、烟叶、火柴、棉纱、洋酒、啤酒、糖类。此外还有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茶类及竹木、皮毛、陶瓷、 纸筒等9项.民国24年均列征统税。民国30年至民国32年又分别列入货物税类征收。其税率货物税之卷烟80%, 后改为100%;熏烟叶25%,后改为30%;洋酒、啤酒60%;饮料品20%、火酒(酒精) 、普通酒精5%,改性及木酒精15%,火柴20%;糖类15%,后改为25%;水泥15%、棉纱2.5%,面粉2.5%、烟酒税之烟叶30%、烟丝15%、酒类40%。民国38年7月广西省国产烟酒类稽征章程,规定烟叶、熏烟叶税率60%、烟丝40%、酒类税100%。民国21年县境征收烟酒税0.25万元。 民国22年征收烟酒税0.10万元。 民国23年征收烟酒税1.06万元。
饷 捐
民国16年废止重复征收的统税、特种税之后,另课货物饷捐,税率多有变动。如民国23年货物饷捐, 其最高税率为35%,最低5%,共11个档次。民国22年征收饷捐5.79万元。民国23年征收饷捐3.35万元。民国31年财政改制停征。
所得税
始于民国26年征收。 分为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3种。其征收办法: 营利事业之所得,采用累进税率,纳税人于年终3个月后呈报,累进计税累进至征课税20%为止; 薪给报酬所得税,纳税对象为公务员,按课税额每月平均所得30~800元以上征税。其征收办法民国35年、37年、38年又有变动;证券存款利息,按比例税率5%征收。
过分利得税
民国28年开征。 民国32年2月17日修订公布《新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及施行细则》。新的规定,在抗战时期,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事业,其利超过15%按所得税课征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其税率最低10%、最高60%。
遗产税
实施于民国29年。 遗产评定价格在0.5万元以下者免于征税;满0.5万元者征收1%;超过0.5万元者,除征收1%税外,加征超额累进税。民国37年县征遗产税182.33万元。
印花税
源于清末, 实际始于民国3年。民国15年实施省内印花税法令一览表,其后几度修正。其课税方法,按不同证券内含金额每份比例贴花及按证书执照贴花。民国21年县内征收印花税0.16万元。民国22年0.2万元。民国23年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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