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 全州县列入全国100个商品粮基地之一。到1990年的四个年度共完成征购任务231800吨, 年均57825吨。县粮食局在1988和1990年两年,被评为地区完成定购粮食和入库工作先进单位。其中1989年入库粮食(含征、购、议购及其他)达129261吨,创解放以来最高记录。获全国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的光荣称号,中央商业部奖金杯1个,化肥500吨。
食 油
1950年8月, 国营县油脂收购组在县城市场开始收购食油。1952年,改为合同向农户定购。为方便群众售油,除县城设收购点外,并委托各区供销社代购。
1953年,油脂实行统购,取销私商经营,本年度完成统购食油337吨。
1954年,对油脂(料)统购实行基本任务带奖励的办法。即农民售给国家花生果50公斤,奖布票0.33米(下同),但每户所得不能超过6.66米。
1955年至1960年,实行油脂统购“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定购的做法和原则是: 任务到乡,以户计算,凡全年人均产油2.5公斤以上者为余油户,国家对余油户进行统购。这六年平均每年完成统购油脂394吨。
1961年至1962年, 不论集体或个人,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再向国家交售食油0.5公斤,奖售大米1.5公斤, 或棉布0.33米,二者由售油人任选其一。此后,对售油脂的的奖励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
1963年,按分配下达的统购任务计,每50公斤食油指标,先奖售原粮50公斤,待交售食油后再奖售原粮50公斤。
1964年至1967年,凡生产队在完成统购任务和已留下口油、种子后,仍有余油出售的,则给予实物或现金两种优待。实物奖即交售1.5公斤油脂,奖售棉布0.33米,或化肥4.5公斤;现金奖是按统购牌价另加30%付款。实物奖占60%,现金占40%。社员个人出售的零油不在此列。
1968年至1971年,凡售给国家花生油、芝麻油50公斤,奖售原粮70公斤,棉布2.33米;茶油和菜油,则奖售原粮25公斤,棉布同样。1972年,对超任务交售的部分,全按30%加价付款。
1973年,按食油品类,分统购和超购给予奖励,以每50公斤计,属统购任务的花生油、芝麻油,奖售氮肥60公斤;茶油和菜油奖售35公斤及磷肥15公斤。属任务外的,除照原规定加价不变外,化肥按统购奖励标准减半奖售。其中菜油不奖化肥。
1974年至1978年,对超任务交售部分,肥和粮与统购奖售标准相同。即每50公斤花生油或芝麻油奖售氮肥70公斤,另加无偿磷肥15公斤(菜油茶油同样有磷肥奖);如不愿要化肥,就奖售原粮100公斤。茶油奖售氮肥50公斤,棉布1米,或原粮75公斤。菜油奖售氮肥35公斤,或原粮50公斤。人均向国家交售食油4公斤以上的生产队,其当年口粮水平可按210公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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