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县内商品除食盐一度由官府委办经营或食盐合作社经营外,余为私营。解放后的1949年冬,国营中国贸易公司始在全县经营百货、粮食等少量商品。
1952年桂林百货公司和桂林食品公司、桂林盐业站,相继在县内建立购销处和采购转运站。 1953至1958年3月,先后在县内分设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全县购销处,石油站、专卖公司、食品公司、药材公司、外贸站等经营机构。1956年以前,这些机构由县工商科管理。1956年后, 隶归全县商业局。1958年3月后,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成立国营全县工业品批发部、农产品采购推销站、食品杂货推销站、生产资料、五金器材供应站、全县城关商店和区(县行政区划)一级国营商店15个,均归县商业局管理。1962年机构调整,商业与供销分开,国营商业除原设置的百货、石油、食品、药材、外贸等公司(站)外,又新成立全州县五金、 糖烟酒、煤炭、饮食服务公司。“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至1972年5月,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再度合并为全州县内外贸服务站, 下设工业品、食杂、农产3部统管县内商业。1972年5月,服务站改为商业局。“文革”结束后,1978年2月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再次分开。外贸公司亦从商业局分出,商业局下设食品、糖烟酒、饮食服务、百货、五金、医药、煤炭、石油、盐业等9大公司(站) 。1984年,国营商业分为商业局、物资局、外贸局、烟草专卖局等4大系统,80个经营单位,122个分支机构,从业者2733人,固定资产1554.38万元,流动资金2707.4万元。1988年又增设医药管理局,1990年共有经营单位291个(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719人。
国营商业自建立之后,逐步掌握了主要商品的收购、批发权,成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并通过商品的收购和销售来平抑物价,保障供给、发展生产、促进建设。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4年10月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同年还实行牲猪派购,并对化肥、农药、钢材、水泥、机电设备等按统一牌价进行计划供应。1960年,对猪肉、白糖、饼干糕点、毛巾、肥皂等凭票(证)供应。1964年为保证县内各项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供应钢材25.4万公斤、水泥341万公斤、木材2.819万立方米、炸药9.6万公斤、排灌机器29台370马力、猪肉66.9万公斤、 糖44.7万公斤、毛巾8.422万条、肥皂4100箱。1974年对市场供应偏紧的17种日用品实行凭票(证)供应,一些与生产和建设关系密切的重要物资,均由国家按计划供应销售。尤其是对县内水利建设必需的钢材、水泥、木材、炸药等,各有关管理部门,采取保证计划供应,使工程如期施工,保质保量竣工。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商业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参与市场竞争,在国营商业中推行岗位责任制。1980至1983年,国营商业对基层企业进行整顿,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定额管理,相继在各公司实行商业承包,各公司下设门店推行经营承包制,改进奖惩办法,调动了国营商业干部、职工的经营积极性,除向自治区原有供应渠道进货外,还主动到区内、外采购适销商品。1981年县百货、五金、烟酒、医药、综合等公司派出93人到区内外购回计划外商品607种,总值503万元。主要品种有自行车、缝纫机、化纤布、香烟等,满足了群众生活的需要。同年还向贵州、江苏、浙江等省推销县内一化、三化工厂生产的红丹、 立德粉共142万公斤,价值2871.1万元。县饮食服务公司1982年在上年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承包制,全年实现利润6.6万元,比上年利润增加1倍。1985年各种计划供应票证全部取消。1985年后至1990年,除钢材、石油尚有计划供应部分外,其余敞开供应,实行两种价格(即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销售。
国营商业部分年份商品零售额为:1950年为4.84万元,1956年为491.42万元,1965年为1366.94万元,1978年为3015.93万元,1985年为4020.91万元,1990年为5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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