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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 商业
2011-02-03 12:04:49   发表:


1966年开始进行“文化大革命”一直至1978年,县内集市绝大部分被关闭,农副产品禁止上市出售。1969~1971年,供销合作社、商业局、外贸、盐业、石油站、物资局等合并成立全州县内外贸服务工作站。下设食品、食杂、农产3部,统管全县商业。1971年5月,改为商业局。 1978年2月,再次分设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商业局下设食品、糖烟酒、饮食服务等9大公司(站) ,外贸从商业局分开,城乡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性质。集市贸易恢复正常交易。1978年,国营、集体商业人员3142人,农副产品购进纯值4638万元,纯销值5630万元;商品零售额6684万元,集市贸易年成交额4798万元。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扩大企业自主权,恢复合作商店和个体商业,开辟多种流通渠道,使城乡商业购销、对外贸易、市场商品交换日趋活跃。1990年全县农贸市场发展到34处, 商品交换点20处,日成交额50.8万元,年成交额1.2亿元;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共经营网点(门店)5763户,从业人员11739人。农副产品购进纯值13701万元;纯销值达到22825万元;商品零售额19867万元。
县内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自建立之后即遵照毛泽东主席1946年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从人力、物力(种源、肥料)、资金、技术、价格优惠和产品收购奖励等多方面,扶持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障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的物资供应,发展出口商品。县土产、生资公司、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国营商业中的物资、医药、食品、糖业烟酒和外贸公司等经营机构, 除本身积极办厂、场外,分别抽调5~15%的人力和聘请技术人员下农村。一方面,扶持生猪、柑桔、红瓜籽、晒烟、大蒜、辣椒、茶叶、白果、甘蔗、蘑菇、罗汉果、松脂的生产。同时,为帮助解决工厂计划外缺口的原材料、燃料、机械设备的供应和产品流通问题,还积极组织购销活动。仅县果菜、土产公司和各基层合作社为发展茶叶、柑桔生产,曾派出抓生产的人员126人次,聘请技术人员108人次;扶持茶叶生产资金38万元。县医药公司(局) 设立13人的药材生产小组,聘请药材技术人员28人次,发展大小药材场134个,扶持生产资金费用等54.3万元,肥料44.7万公斤。既增加了商品的收购量,又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商业体制方面:明、清两代,除盐业一度为官运官销外,民国时期也曾短期有过盐业合作社和少量的消费合作社。商业贸易均为私人经营。解放初期,在保护扶持私商、恢复商业的同时, 积极建立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 1953年底,商业各行业的国营公司基本建立。1956年县内私营商业全面实行社会主义改造,95.86%的私营商业户加入合作商店(组) 、公私合营和过渡到国营商业。1958年“大跃进”中,私营商业保存甚少;在随后而来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营商业、集体商业进一步发展,私营商业亦有复苏;在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商业再次归入国营商业,私营商业被取消。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组)的集体所有制;恢复个体商业,开放集市贸易。1979年后,境内商业结构逐步形成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组)、个体商业和集市贸易相互并存的经营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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