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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2011-11-09   发表: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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