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光、热适度,雨量充沛。有草场毛面积176.275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29.2%, 其中可利用面积164.14万亩, 生长牧草一百余种,量多质好。据1982年对县境104个成片草地及农副产品的数量推测,载畜量约为1380680头(黄牛单位)。拥有占总土地面积1.76%的水域面积10.58万亩, 保水田40万亩。这些丰富的自然资源,发展畜牧渔业得天独厚。
县内畜牧养殖和渔业生产历史悠久。 民国时期畜禽养量最高年是民国31年,有牲猪5.8万头, 耕牛5.14万头,家禽70.8万只。民国29年,稻田鲤鱼0.5万公斤,池塘产草鱼、鲢鱼0.8万公斤。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把发展畜牧渔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置了有关一系列行政机构。1954年以前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负责。1955年分设农业科。1957年成立副业生产办公室。1960年改称畜牧生产办公室。1963年,农业局下设畜牧兽医股,,兼管渔业。1968年, 县革命委员会下设生产指挥组。1972年置多种经营办公室。1981年7月,成立畜牧水产养殖局,具体负责全县畜禽渔类生产、品种改良、科学养殖和疾病防治等工作,畜牧渔业得到发展。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49年的16.13%上升到1990年的25.64%,提高9.51个百分点;渔业产值由0.36%上升到1.36%,是1949年的3.78倍(见表5~1)。1982年以前的32年,平均向国家提供家禽6.9万只,鲜蛋6.41万公斤.1970至1990年共向国家出售肉猪129.04万头, 年均6.14万头。1978至1990年,为社会提供畜禽肉品总量22337.3万公斤,年均1718.25万公斤,其中肉猪产量21375.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95.7%。1966年至1990年,鱼总产量2293.7万公斤,年均91.75公斤,其中养殖量2053.3万公斤,占总产量的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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