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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民生活
2011-02-02 20:12:28   发表:

民国时期,县内广大无地少地农民,受地租、高利贷及国民党政府横征暴敛的交相盘剥,生活十分贫困。多数缺粮户终年以“搞粑粑” (一种用荞面、大麦面、玉米面和野菜煮成的半硬半稀的粗食) 充饥,冬缺衣被御寒,住房是“黄土筑墙茅盖屋”。一部分赤贫农民为了养家糊口,只好去替地主打工。据民国《全县志. 经济篇》记述:“雇农有长、短工种,皆供膳食另给工钱。长工年给毫币三十至四十元,短工日给毫币一角五仙”。即使如此,仅糊一人之口,难养众口之家。加上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通货恶性膨胀,广大农民是直接受害者。 如民国37年1月份,布每市尺40667元,大米每市斤价4500元,至同年6月份,便分别涨至320000元和190000元, 五个月之间,各是原价的7.87倍和422倍。民国36年,县属万二乡(今龙水镇) 的总人口数为14340人,其中能自谋最低生活的4581人。能维持生活的3434人,欠吃的6325人。同年6月份饿死57人,等待急赈的2753人。该乡同德村(今龙水镇亭子江) ,全村贫苦农民1494人, 其中有453人替地主打短工、长工,74名幼女被给人当童养媳,14名妇女被卖为婢,20户卖儿,42人乞食;冬无棉衣、被盖的792人。
1952年土地改革完完成后,多数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过起伏,因而农民生活在不同时期有高有低。1955年至1957年,农民每年平均收入在48.51元至40.12元之间。 1958年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后, 由于单一经营等原因, 农民人均收入: 1958年为53.03元; 1960年为44.36元;1962年为43.69元。1963年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农民人均收入在36.42元至50.35元之间。 1971年至1981年, 农民人均收入, 长期徘徊在61.93元至84.46元之间。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有大批富余劳动力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其人均纯收入,1982年为96.1元,1990年上升到593元 (本节上述各年农民人均为纯收入数字, 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根据统计局1985年《八十户农村经济调查户主要指标对比情况表》 记述:八十户总人数为427人,1985年人均收入448.9元。 农民购买商品,逐步向高、中档转化。1985年,全县农民每百人平均有自行车13.3架,缝纫机9.8架,收音机5.6台,手表22.2快,录音机0.47台,大型家具(30元以上)18.9件, 电视机1.6台。 据有人口45683人的龙水镇调查统计,该乡自实行生产责任制后至1985年年底止,全乡农民购有电视机364台,收录机20台,收音机2007台,电风扇423台,电饭锅208个,手表11867快,自行车6876架,汽车43辆。该乡所辖亭子江村委3458人有电视机35台,自行车352架,三轮机动车1辆,汽车2辆,新建瓦屋42座,计123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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