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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
2011-02-03 15:00:42   发表:

1951年3月12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县办事处,隶属于县人民银行。1952年10月1日改为支公司,由县银行分出单独办公,至1958年停办。停办以前,先后开办过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和旅客意外保险两种。自愿保险有牲畜(耕牛)保险,普通火险、 简易火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8年共收保险费44.7万元。理赔12.7万元,占保险费收入28.41%。
1981年5月1日恢复保险业务,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州县支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原则开展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2种,收保险费9.3万元。1982年增办家庭财产保险,全年共收保险费16.4万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文件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事业”的指示精神,增办种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养老金保险和运输保险,全年共收保险费39.16万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化,保险业务日益扩大,由城市发展到农村。 保险种类由原来开办的18个险种增加到42个险种 (见附) 。 1986年至1990年承保金额52538.6万元,其中资产投保38223.9万元,人身保险129565人。5年共收保险费779.1万元,比“六五”(1981至1985年)期间增加6.09倍。
恢复保险业务后,保险理赔实行“主动、合理、迅速、准确”的方针,理赔工作得以加强。 1981年至1990年共处理各种险种赔款5871件,计403.15万元,占10年保费收入的45.35%。其中赔款较大的有1985年5月27日,县内发生百年未遇洪灾,县内城乡25个企业(含国营、集体)44户财产受损失严重,县保险公司及时组织查实补偿赔款55.35万元,使受灾保险对象,迅速恢复生产. 如湘山酒厂损失财产赔款20.81万元,凤凰供销社赔款4.35万元。1988年8月15日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在灵川境内与南溪山医院救护车相撞,死亡2人,伤4人 (属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款5.26万元。同年12月17日,龙水供销社日杂门市部仓库火灾受损,给予保险赔款3.74万元。 1989年3月12日,城郊乡大新村蒋铁生汽车在湖南永州市黄田铺撞车受损,得保险费赔款2.20万元。

部分年份保险费收入及理赔情况表
表17-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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