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现场会在桂林市召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会上的经验交流发言显示,桂林市已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应当自招用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据了解,近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突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激励性、强制性和前置性,把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合同用工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针对这一问题,桂林市近期出台了《桂林市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注销的,应自注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截至今年11月底,桂林市共备案企业4920户,用工备案数为21.19万件,其中市本级、五城区劳动用工备案企业2600余户,用工备案数为15.5万件,劳动用工备案率达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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